【信息发布时间:2024-12-10 10:44】 【我要打印】 【来源:大连新闻】
日前,大连市财政局对外公布5起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1.供应商提供虚假检验报告谋取中标。2022年7月,供应商辽宁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参与“某局家具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经评审被确认为中标供应商,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验报告,与检验机构存档的检验报告内容不一致,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辽宁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4681.09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生效日起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供应商提供虚假合同业绩谋取中标。2023年6月,供应商大连某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某监测站升级改造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经评审被确认为中标供应商,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两份业绩合同,合同相对方否认与供应商签订此两份合同,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大连某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1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生效日起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3.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23年9月,供应商大连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参与“某中心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经评审被确认为中标供应商。随后,供应商向采购单位提交弃标函,声明放弃中标资格,供应商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大连某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9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生效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4.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24年3月,供应商大连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在参与“某中心班车租赁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经评审被确认为中标供应商。随后,供应商向采购单位提交弃标函,声明放弃中标资格,供应商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大连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4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生效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5.采购代理机构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某采购代理机构在2020年代理的“某维修改造项目”中,存在未按规定时间退还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违法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对采购代理机构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