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2-02-16 17:20】 【我要打印】 【来源: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南京软件园21-08地块项目智能化设备采购
南京市货物招投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龙芯中科(南京)信息安全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软件园21-08地块项目智能化设备采购的评标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信息
1.招标编号: | NJJBHW-210047-3 |
2.标段名称: | 智能化设备采购 |
3.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浙江德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朗高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文强科技有限公司 | |
评审总分
|
98.43 | 88.24 | 82.51 | |
投标报价(万元)
|
2958.858600 | 3051.425594 | 3105.554400 | |
交货期(日历日)
|
400 日历日内交付使用 | 在签订合同之后交付使用日期: 400 日历日内交付使用 | 在签订合同之后 交付使用日期: 400 日历日内交付使用 | |
质量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蒋建锋 | 仲娟 | 刘战平 |
证书名称 | 不作要求 | 不作要求 | 不作要求 | |
证书编号 | 不作要求 | 不作要求 | 不作要求 | |
资格能力条件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三、无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及依据
四、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业绩信息
第一名 | 浙江德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资审业绩 | 项目名称 | 中国人寿大厦建设项目智能化Ⅱ标段工程 |
买方名称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 |
合同金额 | 2345.3875万元 | |
评分业绩 | 项目名称 | 苏州工业园区体育中心项目智能化工程六标段 |
买方名称 | 苏州工业园区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
合同金额 | 5538.511778万元 | |
项目名称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杭州士官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弱电工程 | |
买方名称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杭州士官学校 | |
合同金额 | 3273.1545万元 | |
项目名称 | 义乌市国内公路港物流中心智能化弱电工程 | |
买方名称 | 义乌市国际陆港集团有限公司 | |
合同金额 | 3177.2008万元 | |
项目名称 | 青岛奥帆中心提升改造工程-陆域停船区改造工程 | |
买方名称 | 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 |
合同金额 | 14000万元 | |
第二名 | 朗高科技有限公司 | |
资审业绩 | 项目名称 | 南京外国语学校仙林分校燕子矶校区项目智能化工程 |
买方名称 | 南京燕子矶片区整治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合同金额 | 2698.298052万元 | |
评分业绩 | 项目名称 | 南京晓庄学院方山校区学生宿舍和工科楼建设项目信息设施系统等电子信息设备、材料采购 |
买方名称 | 南京晓庄学院 | |
合同金额 | 2076.015439万元 | |
项目名称 | 新海新区新世界文化城文华活动中心工程智能化工程施工 | |
买方名称 | 江苏润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合同金额 | 2746.159861万元 | |
项目名称 | 徐圩新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智能化施工项目 | |
买方名称 | 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 | |
合同金额 | 3100.240058万元 | |
项目名称 | 盐城市东方友谊医院(城东医院)智能化系统工程 | |
买方名称 | 盐城市妇幼保健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 |
合同金额 | 2878.266744万元 | |
第三名 | 江苏文强科技有限公司 | |
资审业绩 | 项目名称 | 南京鹏为大厦智能化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 |
买方名称 | 江苏鹏为软件有限公司 | |
合同金额 | 2383.047266万元 |
五、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信用信息
第一名 | 浙江德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资审信用信息 | 附件1 |
评分信用信息 | 附件1 |
第二名 | 朗高科技有限公司 |
资审信用信息 | 附件1 |
评分信用信息 | 附件1 |
第三名 | 江苏文强科技有限公司 |
资审信用信息 | 附件1 |
评分信用信息 | 附件1 |
六、公示起止时间
2022年02月16日 - 2022年02月19日
七、其他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联系电话:025-58558022 ,招标代理联系电话:13675107337
2.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